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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海高中财务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2-09-22 11:04:26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来源:本站原创

 一、为加强财务管理,规范财务行为,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财经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 二、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,学校校长对本单位财务管理、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,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。   

    三、按照财政规定编制部门预算,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。预算编制要坚持“实事求是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留有余地”的原则,不得编制赤字预算。在编制预算时,要认真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,核实各项基础数据,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,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预算。

    四、收入管理 学校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、事业收入、其他收入等。所有收费要按照《收费许可证》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。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。严禁巧立名目、扩大范围、提高标准、使用违法票据等乱收费行为。

五、收费要按照“收支两条线”的要求及时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,不得坐支。学校所有收费均通过学校财务部门实施,坚决杜绝收入不账等私设“小金库”行为。严禁公款私存。

六、学校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,在预算执行过程中,调整或追加预算要报市教育局审批,未经批准不得列支。

七、 各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,严禁扩大范围、提高标准列支;学校支出实行“一支笔”签字制度,原始支出凭证要有校长、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联合签字,属于固定资产的,还要有资产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签字。支出票据要真实、合法、完整,杜绝白条、假发票入账,超过结算金额起点的支出,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,严禁大额现金支出。原始凭证的附件要齐全,购买大宗办公用品、车辆燃修、招待费、会议费等支出项目要附有明细。

八、学校大宗设备购置、基建、购买车辆、大型维修和一次性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,须报市教育局审批。

九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各种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,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奖金、补贴。

    十、 学校建设项目须有书面申请和详细的实施方案(含投资预算),项目批准立项后,本着节约、公开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,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,对工程建设实施招标,签定施工合同。

十一、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,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实行微机化、精细化管理。

十二、 新增固定资产时,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,编制购置计划,说明资金来源渠道,按审批权限报批后,方可购置。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,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。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,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。

十三、固定资产的减少(捐赠、报损、报废等)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,同时填制《固定资产减少单》,报市教育局批准,并报市财政、国资部门备案后,凭以销账。

十四、学校不得出借教育经费或将教育经费挪做他用,不得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,不得将单位资产用做抵押。

十五、学校不得搞非法融资,严禁直接或间接向教师集资,不得增加新的债务。

十六、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,不得长期挂帐。个人因私事项不得借用公款,因公借款须在六个月内偿还。

十七、实行会计报表月度、季度分析评价和通报警示制度。每月终了3日内,学校要向市教育局报送会计报表。各类报表要真实完整、报送及时。

十八、 学校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领导、检查、监督和业务指导。



黄海高中
黄海高中财务管理办法

 一、为加强财务管理,规范财务行为,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财经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 二、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,学校校长对本单位财务管理、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,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。   

    三、按照财政规定编制部门预算,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。预算编制要坚持“实事求是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留有余地”的原则,不得编制赤字预算。在编制预算时,要认真分析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,核实各项基础数据,按照先保证基本支出,后安排项目支出的顺序编制预算。

    四、收入管理 学校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、事业收入、其他收入等。所有收费要按照《收费许可证》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。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。严禁巧立名目、扩大范围、提高标准、使用违法票据等乱收费行为。

五、收费要按照“收支两条线”的要求及时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,不得坐支。学校所有收费均通过学校财务部门实施,坚决杜绝收入不账等私设“小金库”行为。严禁公款私存。

六、学校要严格执行批复的支出预算,在预算执行过程中,调整或追加预算要报市教育局审批,未经批准不得列支。

七、 各项支出必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,严禁扩大范围、提高标准列支;学校支出实行“一支笔”签字制度,原始支出凭证要有校长、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联合签字,属于固定资产的,还要有资产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签字。支出票据要真实、合法、完整,杜绝白条、假发票入账,超过结算金额起点的支出,须采用转账结算方式,严禁大额现金支出。原始凭证的附件要齐全,购买大宗办公用品、车辆燃修、招待费、会议费等支出项目要附有明细。

八、学校大宗设备购置、基建、购买车辆、大型维修和一次性1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,须报市教育局审批。

九、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各种津贴、补贴、奖金、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,严禁巧立名目发放奖金、补贴。

    十、 学校建设项目须有书面申请和详细的实施方案(含投资预算),项目批准立项后,本着节约、公开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,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,对工程建设实施招标,签定施工合同。

十一、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,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实行微机化、精细化管理。

十二、 新增固定资产时,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,编制购置计划,说明资金来源渠道,按审批权限报批后,方可购置。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,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。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,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。

十三、固定资产的减少(捐赠、报损、报废等)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,同时填制《固定资产减少单》,报市教育局批准,并报市财政、国资部门备案后,凭以销账。

十四、学校不得出借教育经费或将教育经费挪做他用,不得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,不得将单位资产用做抵押。

十五、学校不得搞非法融资,严禁直接或间接向教师集资,不得增加新的债务。

十六、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,不得长期挂帐。个人因私事项不得借用公款,因公借款须在六个月内偿还。

十七、实行会计报表月度、季度分析评价和通报警示制度。每月终了3日内,学校要向市教育局报送会计报表。各类报表要真实完整、报送及时。

十八、 学校财会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的领导、检查、监督和业务指导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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